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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简报

阅读次数: 作者: 信息来源:市城管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3-10-12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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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城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执法案例(一)

自宁夏银川兴庆区烧烤店“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发生后,全国多地接连发生燃气爆炸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教训十分深刻。全市各级各部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持续推进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一、江苏一兴为你建设有限公司未落实燃气管道保护措施造成燃气管道受损案件

江苏一兴为你建设有限公司与沪渝高速GX-06 标项目部于2023年4月签订合同协议,承接了沪渝高速公路广德至宣城段改扩建工程GX-06标桩基施工。2023年7月4日上午10时35分,江苏一兴为你建设有限公司在G50沪渝高速跨宣城市宣州区向阳大道桥附近路面进行打桩施工时,造成新奥燃气公司DN250中压燃气管道受损,发生燃气泄漏,未造成人员伤亡。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3年9月1日,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江苏一兴为你建设有限公司限期整改,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的行政处罚。

    二、郎溪县建平镇盛强厨具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2023年6月27日,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郎溪县建平镇盛强厨具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有1台蓝吉焰好太太家用燃气灶具,6台禧天成中压猛火炉商用灶具,未见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 16410-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家用燃气灶具》5.2.8.1以及GB35848-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商用燃气燃烧器具》5.3.3.1中关于“熄火保护装置”的规定,一台合格的燃气灶具,必须安装自动熄火保护装置,否则禁止生产和销售。经查,本案货值金额为1400元,无违法所得。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的规定。7月26日,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1台蓝吉焰好太太家用燃气灶具和6台禧天成中压猛火炉商用灶具;2.罚款1400元。

    三、郎溪县和天下厨具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6月24日,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郎溪县和天下厨具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的2台家用燃气灶具均未设置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 16410-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家用燃气灶具》5.2.8.1中关于“熄火保护装置”的规定,一台合格的燃气灶,必须安装自动熄火保护装置,否则禁止生产和销售。经查本案本案货值金额为370元,无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7月14日,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的2台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燃气灶具;2.罚款370元。

    四、绩溪县林业液化气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2023624华阳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开展液化气站安全检查活动,在位于绩溪县华阳镇城墙路77号的绩溪县林业液化气站的仓库内发现,销售的20台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20)》5.2.8.1熄火保护装置的规定。经查,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为1660元。获利22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四十九的规定,同时参照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20台);2.没收违法220元;3.罚款人民币1700元。

五、绩溪县强智国节能设备液化气站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3年6月19日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绩溪县强智国节能设备液化气站开展抽样检验,抽取了绩溪县强智国节能设备液化气站销售的浙江余姚市万美阀门厂生产的万美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规格型号:JYT-0.62/A型  生产日期:2022.04),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核定本案货值为1050元,违法所得为735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参照自由裁量理由,8月18日,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万美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23个;2、没收违法所得二百四十五元(?245.00);3、并处一千五百七十五元罚款(?15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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